2005年8月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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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
张水萍

  近年来,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,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都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。但也有不少人因在诉讼中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,未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因此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,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,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的证据,同时还要有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。因此,消费者要打赢官司,平时就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:
  (一)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形成、发展的证据材料。如商品的购货发票、接受服务的票据及有关的文件、协议等材料;(二)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,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;(三)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,如损失清单、现场勘验笔录等。
 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:提供证人、提出书证、物证和视听资料同时要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;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,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,可以提交复制品、照片、副本、笔录等;提交外交书证,应附中文译本。
  消费者还应注意举证的时限:一种情况是由当事人提出主张后,应当在起诉以后,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。另一种情况是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(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)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,根据具体情况,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,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,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,向法院申请延期,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。